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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出现哪种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admin 被浏览次数: 780
       (一)延迟交房
  超出预定交房期3个月,开发商还未交房。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没有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就可以要求退房。其实现在没有产权证的开发商很多,打着建其他建筑物的名义建造住宅楼。消费者前来看房,就忽悠说“现在这地不好批啊,寸土寸金,反正房子都盖好了,又不能推掉,办产权是早晚的事。”谁说不能推掉!房子属于你的证据就是那个产权证,而不是你住在这房子里,房子就是你的了。业主们切勿心存侥幸哦~
  (三)开发商证件不全
  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二书才能盖楼、售楼。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如果开发商缺一书或一证,都属于违规操作,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都属无效。
  (四)面积误差超过3%
  交房时,如果经过第三方测量核验,发现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1、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层高与楼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保暖、保温、隔音等,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商品房发生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过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修理、重做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仍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对房屋正常使用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式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3、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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